第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10日内,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对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拟授予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审核(同时附已公布且无异议的秩序册、成绩册等材料)。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对授予等级称号的成绩信息认真核对、严格把关,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予等级的赛事是否为体育总局公布的等级赛事,成绩是否达到相应项目等级标准,参加组别是否为可授予等级组别;
(二)授予等级的人员是否符合参赛资格和竞赛规程相关规定,是否与参赛人员信息相符;
(三)其他按规定应该核实的内容。
第十二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及时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由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结合等级标准要求制定本项目年度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比赛规程,报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印发。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每年与全省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赛事目录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比赛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将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授予工作相关人员违反相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全国、全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等级的赛事目录中公布的比赛不得进行等级授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四川省体育局。
附件:四川省2025年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