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开始了解游泳竞赛规则——编排
(2016-03-29 1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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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预赛
按运动员(或接力队)报名成绩优次排列次序。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填写报名成绩者,将作为成绩最差的排在最后。报名成绩相同或无报名成绩者超过1人时,应以抽签方法决定其排列次序。各项预赛按以下方法编排。
(一)只有1组时,应作为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二)2组时,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2组,次好者应编在第1组,再次者应编在第2组,第4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三)3组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外),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第3组,次好者应编在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第1组,第4名应编在第3组,第5名应编在第2组,第6名应编在第1组,以此类推。
(四)4组或4组以上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外),最后3组按本条“一”款“(三)”项的方法编排。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4组。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5组,以此类推。
(五)400米、800米和1500米项目,报名成绩最好者应编在最后1组,次好者应编在倒数第2组,再次者应编在最后1组,第4名应编在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编排最后2组。所剩运动员,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3组。如还剩下运动员,再按其报名成绩优次顺序编排在倒数第4组,以此类推。
(六)2组或2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但若编排后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少于3名运动员(或接力队)。
二、泳道安排
(一)预赛、半决赛和决赛均可使用10条泳道进行比赛。
(二)使用6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3、4、2、5、1、6泳道。
(三)使用8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泳道。
(四)使用10条泳道时,同一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依次安排在第4、5、3、6、2、7、1、8、0、9泳道。
(五)泳道数为奇数时,同一组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中间的泳道,成绩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左侧泳道(面向游泳池),再次好者应安排在其右侧泳道,以此类推。
三、半决赛、决赛
(一)50米、100米、200米距离的项目可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其他距离项目只进行预赛和决赛。
(二)半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一”款“(二)”项和“二”款的规定编组和安排泳道。
(三)决赛项目,根据预赛或半决赛成绩的排列顺序,无预赛时根据报名成绩的排列顺序,按照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
(四)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而比赛使用8条泳道,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0和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0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
(五)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则根据报名成绩的优次顺序,先编排最后一组,再编排倒数第2组,以此类推。同一组的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本条“二”款的规定安排泳道。如果比赛分为预赛时段和决赛时段,则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项目的最后1组可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其他各组可安排在预赛时段进行。
四、重赛
在使用8条(或10条)泳道的比赛中,预赛或半决赛后,在确定一个项目的第8名或第16名(第10名或第20名)时,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的成绩直至百分之一秒都相同,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为:
(一)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计时表计时(未设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二)在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终点裁判的情况下,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该组的终点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3种方法确定参加重赛的运动员:
1.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2.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该组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时,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的优胜者与A组的甲一起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或半决赛时,这4名运动员应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2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三)重赛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但须在本场比赛结束1小时内进行。
(四)重赛后若成绩仍相同,则仍按上述条款处理。
(五)必要时,应进行重赛来确定第1和第2替补运动员。
五、弃权
(一)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可以在该项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弃权。运动员(或接力队)若在技术会议后提出预赛弃权,或在获得半决赛或决赛资格的比赛结束30分钟后提出半决赛或决赛弃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弃权单位必须提交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名的弃权申请单。
(二)当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半决赛或决赛弃权时,应按预赛或半决赛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替补。该项目必须按本条“一”款“(二)”项和“二”款的规定重新编排,并通告详细的变动或替补情况。
整理自《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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